浙财办
〔2004〕17号
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本规程办理政府采购。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认定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可以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统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通用性的项目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省级以上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活动。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规定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见附1)报省采购办批准。
第六条 政府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由省采购办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本国货物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生产或组装完成的货物。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经有关专业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或证明,报省采购办备案。
第八条 除法律规定,或实行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在定点或协议范围内的品牌产品和供应商中指定采购;其他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一律不得要求指定采购品牌或特定的供应商,并严禁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凡采购小汽车和基本建设工程的,采购单位事先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分别办理小汽车控购审批和基本建设报批手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九条 各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应当将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预算等按政府采购目录逐项列出,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其具体编报和批复程序,按《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字〔2003〕1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按月编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见附2,以下简称建议书)。
建议书是采购单位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月度采购计划”,由各采购单位在项目实施前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填报,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统一于每月15日前上报省采购办审核确认。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实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采购单位可以单独申报执行。
第十一条 列入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应于当年11月底前申请执行完毕。
第十二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若采购单位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需要本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在上报建议书的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文件,说明该项目的特殊性和其他自行采购的理由,并附具体采购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采购办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省采购办对各部门汇总上报的建议书进行审核确认后,于本月25日前将《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见附3,以下简称确认书)下达给各部门及采购单位,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涉及集中采购的,抄送省采购中心。
确认书是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据。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省采购办的确认意见依法组织采购,不得超预算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和省采购办均不得编报或下达无政府采购预算的建议书、确认书。
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房屋装饰修缮工程的政府采购预算确认试行“先评审、后确认”的程序。采购单位在报送建议书的同时应提交工程施工图(设计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预算清单等资料,由省采购办送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再按评审后的预算数下达确认书。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因漏编或其他特殊原因,年中需要补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调整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的,应按《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六条 除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制和预算追加外,对采购需求相同的项目,采购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分批(或分次)申请执行。
第三章 委托代理采购与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省采购办核准的采购类型,分别办理有关委托采购手续或自行组织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收到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采购中心办理委托采购手续,提交详细的采购标准或技术需求文件。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依法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本规程依法自行组织采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如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预算金额特别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分散采购项目,经采购中心同意,采购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并按集中采购项目进行管理,报省采购办备案。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省级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见附4),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无特别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可与采购单位按年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行定点管理或协议供货的集中采购项目,由省采购办按程序统一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对代理事项承担责任。
采购中心应对采购单位委托其代理的采购项目,按项目内容进行分类汇总。无特殊原因的,同一项目内容,采购中心原则上每月集中采购一次,采购时间自代理之日起到采购合同签订应不超过45个工作日,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具体实施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评标运行规则》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并经公示后按规定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确定谈判采购小组成员、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谈判小组成员之一;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条件、名单及选择理由,或公开征集、随机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与其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据此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条件。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确定采购小组成员,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采购小组成员之一。采购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源头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按法定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将采购活动特别是评标、定标或谈判、询价情况进行详实的记录,并将采购实施情况及采购结果在采购活动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采购办备案。同时,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六条 招标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等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指定的国家及省级政府采购媒体公布。省级政府采购媒体暂定为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j.chinaecai.com)。属于公开招标的,还应选择一家或几家在省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其招标信息。
第二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采购单位的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从省采购办确认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专家库中没有的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可由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比例推荐报省采购办确认后按规定选定,或按规定自行确定后报省采购办备案。
采购单位参与评标的专家不得诱导、左右其他评标专家的意见,保证其他评标专家的独立性。
第二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及时与采购单位进行沟通、协调。需要终止采购活动的,应报省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本规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基本程序和要求,按法定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规程和内部操作流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向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公开,报省采购办备案。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本规程,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工作规程,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应制定相互制约的监督运行机制。
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有关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重点监督和抽样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采购预算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和省采购办等部门应重点监督。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2个工作日前通知有关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五章 采购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采购单位应按规定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省采购办备案。
采购单位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签订采购合同的,应签订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将变更、终止合同的理由、变更内容和责任等以书面形式经采购代理机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报省采购办批准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中标或成交 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供应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经采购单位同意,并于分包前15日内向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所有与该合同相关的全部分包合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单位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三十五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其中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采购金额较大且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单位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及相关技术专家等组成,但直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束,验收人(或验收组组长)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验收结算单(见附5)上分别签署验收、结算意见,参加验收的各成员应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结算单是采购单位或财政部门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要件。
第三十九条 验收结果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单位或采购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省采购办同意后,可减价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单位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省采购办同意,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第六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汇缴、清算
第四十条 除实行定点采购管理和协议供货的项目外,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由省财政厅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并实行专户管理。采购资金的具体汇缴、清算程序按《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库字〔2001〕2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如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采购单位应在收到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分资金缴存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实行定点采购管理和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资金支付、结算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实际另行确定。
第四十一条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资金按原有办法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及规定程序自行向供应商支付。其中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申拨,由采购单位凭省采购办核准的确认书,按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进度向省财政厅提出用款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省采购办核定的确认数,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采购单位。
第四十二条 对采购金额较大或履约周期较长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如需将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分期缴存“政府采购专户”的,应当在上报建议书的同时提出分期缴存计划,由省采购办在确认书中一并核定。
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在收到集中采购资金的当日,将资金到账情况按项目书面通知采购中心。除全部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项目外,采购中心应在收到省财政厅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到账通知后,方可对外发布采购公告。
第四十四条 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支付集中采购资金时,由采购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省采购办(或委托采购中心,下同)对采购单位提交的《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验收结算单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同采购合同副本、采购单位确认盖章后的购货发票复印件等有关支付凭证报省财政厅申请付款。
第四十五条 省财政厅收到经省采购办审核的《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后,复核无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按规定程序和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四十六条 采购单位对集中采购项目在按合同申请最后一笔资金支付时,可同时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该项目结余资金的清算手续,省财政厅对结余资金审核无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结余资金清算退回。
第四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涉及预算资金的集中政府采购项目,在支付、清算完毕后向采购单位发出《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书》,同时抄送省采购办和主管部门。采购单位根据本通知书及购货发票原件、采购合同等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和资产登记管理等。
已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采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办理资金结报手续。无政府采购预算和省采购办核准的确认书的,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应不予结报。
第四十八条 采购资金在年底前划进“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而采购项目需跨年度实施的,省财政厅应对该项采购资金作专项结转处理。
第四十九条 清算后节余的集中采购资金,按资金来源性质分别处理:属于财政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应交回省级国库,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属于财政基本支出预算及预算外资金和单位其他资金安排的,由省财政厅按规定返还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可按规定安排其他支出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非在杭省级采购单位的集中采购项目,经省采购办核准同意,可委托当地采购。各地采购中心应根据省采购办核准的确认书受理采购,并将采购结果报省采购办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2004年9月1日起试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