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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项目试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发布日期:2012-11-09

安徽省工程项目试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工程项目试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范围: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挑选若干个工程项目,对其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三条 试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第四条 工程项目的具体招投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工作的,必须在已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中进行选择。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中标等有关信息公告,除了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上免费发布。

  第七条 工程项目通过招投标活动确定中标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工程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拨款时,由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或“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人。建设单位在申请用款时,要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证明、材料设备的验收证明、中标人的发票复印件,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 财政预算内资金。凡纳入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管理的部门、单位,通过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中标人;未纳入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管理的部门、单位,由财政部门按照采购合同金额先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再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拨给中标人。
  (二) 财政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采购合同金额先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再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中标人。
  (三)单位自有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直接支付给中标人。

  第九条 对“拼盘”资金的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按各占总投资的比例支付。建设单位要求支付财政性资金时,应当提供已支付单位自有资金的证明。

  第十条 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确实要突破原批准预算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再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执行完毕后,必须由招标人的主管部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定期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具体按我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购[2000]53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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