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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贺州市领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贺州市精神病医院标识、防治艾滋病宣传栏及LED显示屏采购质疑答复函
发布日期:2017-04-18
质疑人名称:贺州市领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西育  
职务: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叶翠依              
职务:委托代理人
地址:贺州市八步区新宁街竹山路12号    
电话:0774-5130222
贺州市领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收到贵公司以直接递交形式送达的关于贺州市精神病医院标识、防治艾滋病宣传栏及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编号:HZZFCG2017货字48号)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1、为何在我方购买了招标文件后再进行更改招标资格?2、更改招标文件的依据是什么?3、是谁要求更改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为什么不在第一次公告的时候要求?
质疑事项一答复:1、因首次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后发现公告中针对本次采购的资格要求经营范围不够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对文件中有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于201746发布了更改通知一。现根据贵公司对更改通知一的质疑内容,已做出调整(详见更改通知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3、受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如对贵公司造成竞标影响,敬请谅解。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采购单位: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达成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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